| 修订义务教育法:提高教师地位与待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3  |
全文播发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请关注) 国务院违法《义务教育法》也要问责
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实施
本报讯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
|
| 文章录入:管理员 责任编辑:qohooo |
|
上一篇文章: 南查出教育乱收费4亿多元
下一篇文章: 东地区青少年机器人联赛在苏州举行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