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福利政策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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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宁夏日报集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7 10: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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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日前,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原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属地教育部门或学校负责中小学退休教师按事业单位退休教师增资及津补贴标准进行调整,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属地教育部门负责增资及津补贴方案的申报,属地人事部门负责增资及津补贴方案的审批,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兑现发放。原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取暖费,以及死亡后的抚恤费、丧葬费,发放标准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由属地教育部门负责申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原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遗属生活费补助,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现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含国有参股)企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破产、改制、亏损的国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属地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原企业应将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和党组织关系移交属地教育部门或学校管理,包括在社保或社区托管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档案。(记者 倪金凤 通讯员 邵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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